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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和連續犯法理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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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合犯和連續犯法理區別有什麼?

集合犯和連續犯法理區別有什麼?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區別: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是處斷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二、連續犯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連續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連續犯數次實施的犯罪行為,分開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有意識地以數個舉動完成犯罪而數個舉動僅形成一個行為,就不是連續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擬毒死某乙故意將藥分三次給予某乙服食,結果將某乙殺死。某甲三次將毒藥給某乙服食的舉動,僅成立一個殺人行為,是徐行犯。

2、連續犯不僅要有數個犯罪行為,而且數個犯罪行為之間還必須具有連續性,至於數個犯罪行為之間有無連續性,應以行為人主觀的犯罪故意和客觀的犯罪行為為標準進行考察。行為人出於單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時間內,實施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這些行為就有連續性,否則就是沒有連續性。

3、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是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謂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數次犯罪行為都在犯罪人的預定計劃之中。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具體的犯罪計劃,但是有一個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個總的犯罪意圖。否則,儘管在客觀上先後實施了兩個以上犯罪行為,但出於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認為是連續犯。

4、連續犯實施的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種罪名。如果觸犯的不是同種罪名而是異種罪名,那就不成其為連續犯。一方面,在單一式罪名的條文中,觸犯同一條文為同種罪名。另一方面,在選擇式罪名的條文中,如刑法規定的偽造、變造、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罪。這一個法條包括了幾種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是屬於具有幾種選擇性行為和選擇性物件犯罪構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個人連續實施了數個不同行為形式或不同犯罪物件的行為,就可以成立連續犯。例如,某甲為同一個犯罪目的,先是偽造公文,繼而又變造證件,就可以視為數次行為觸犯同種罪名,是連續犯。

連續犯必須是實施多次犯罪行為,分開來看,每一次行為都可以構成獨立的犯罪。連續犯的犯罪行為之間必須具有連續性,數次犯罪是基於同一個犯罪故意。連續犯的數次犯罪行為,必須是觸犯同一種罪名的,若是多種罪名,則不構成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