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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犯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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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犯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繼續犯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與該行為引起的不法狀態在一定的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特點如下:

(1)必須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繼續。

(2)犯罪行為在一定的時間內不間斷。

(3)行為侵犯了同一具體的社會關係。

(4)出於一個罪過。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特點如下:

(1)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觀上實施了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

(3)時間上數行為具有連續性。

(4)法律上數行為觸犯了同一個罪名。

繼續犯與連續犯的區別:

(1)繼續犯實際上只有一個行為,而連續犯則有多個行為。

(2)繼續犯的行為雖然持續一定的時間,但不間斷;而連續犯的數個行為之間持續一定的時間,但數行為之間是有間斷性的。

二、連續犯怎麼量刑?

(1)《刑法》規定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或者雖有兩個量刑檔次但無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的,按照一個罪名從重處罰。

(2)《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明文規定重於基本構成的量刑檔次的,符合這種情況的連續犯,依照該加重構成的量刑檔次處罰。

(3)《刑法》對多次實施某種犯罪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對“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罰的量刑檔次,符合某種情況的連續犯,應依照有關的量刑檔次處罰。

《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繼續犯還有連續犯都是對犯罪行為的一種分類,按照不同的分類方式可以將犯罪行為進行不同的分類,連續犯的量刑只有一個量刑的檔次,符合相關的情節按照相關的量刑檔次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