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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犯與連續犯牽連犯的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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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犯與連續犯牽連犯的區別有什麼?

繼續犯與連續犯牽連犯的區別有什麼?

繼續犯與連續犯的區別:

繼續犯實際上只有一個行為,而連續犯則有多個行為。

繼續犯的行為雖然持續一定的時間,但不間斷;而連續犯的數個行為之間持續一定的時間,但數行為之間是有間斷性的。連續犯:

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有些時候符合上述條件但不按連續犯來處理而是採用數罪併罰,如故意傷害。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連續實施數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特點如下: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客觀上實施了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

時間上數行為具有連續性。

法律上數行為觸犯了同一個罪名。繼續犯:

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

二、什麼是牽連犯?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盜竊,把一個軍人的手提包給拎走了,開啟一看,手提包裡有一支手槍。對此如何處理呢?有人認為這是牽連犯,是盜竊的結果觸犯了盜竊槍支罪。我們認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關鍵就是這裡只有一個行為,不存在牽連的可能。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也就是說,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分別表現為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並互相依存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是事實上的關係;牽連犯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關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觸犯一個罪名,那就不是牽連犯。

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行為人實施數個行為之間的手段和目的,必須是有牽連的。牽連犯的數個行為所觸犯的法律是不同的,必須有不同的罪名,這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