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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9.31K)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2、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3、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郵電工作人員。即國家郵電部門的幹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發員、搬運員等;根據郵政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2、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嚴重不負責任,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行為人實施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洩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其出自何種動機和目的,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如果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則不構成本罪。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國家的郵政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物件是郵件。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矩,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收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收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一種文書。

近年來,快遞業發展速度很快,從事快遞行業的人員也很多。如果郵遞人員不負責,故意延誤投遞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導致大學新生錯過錄用機會的,會被公安機關立案,按照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偵辦。構成本罪的,刑事處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