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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33W)

什麼是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現在物流行業日漸興起,加之交通工具的日益發達,人們越來越依賴於快遞。一個電話就可以在最快的時間內收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在日常生活中,有些郵政工作人員對自己的工作非常不負責任,對於需要及時郵遞出去的信件貨物故意延誤,造成別人的經濟損失或者對公共財產造成破壞,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是要對其進行處罰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一、什麼是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刑法第304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構成犯罪的,將給予行政處分。

二、故意延誤郵件投遞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郵電工作人員。即國家郵電部門的幹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發員、搬運員等;根據郵政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嚴重不負責任,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行為人實施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洩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其出自何種動機和目的,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如果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則不構成本罪。

(三)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郵政工作人員違背國家法律賦予其的職責和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郵政法》第6條、第22條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為使用者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業務;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郵政工作人員不履行其職責,不遵守上述規定,即為不負責任的表現。如果行為人出於洩憤、報復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也是郵政工作人員對其職責不負責任的表現,至於何謂嚴重,則應主要結合其造成的危害後果來認定。

延誤投遞郵件,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對應當按期投遞的郵件,有條件投遞而故意拖延、耽誤郵件的分發、遞送,不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至於延誤時間的長短,法律沒有規矩,只要行為人沒有按規定時間投遞郵件的,即屬延誤。如果行為人雖然沒有及時、迅速地投遞郵件,但並沒有超出規定所允許的期限,即使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不構成本罪。發生延誤投遞的時間可以是在分揀投遞、押送、收發等任何一個環節中,這裡的"延誤"不同於隱匿不投的情形,前者是投遞但超出規定的時間,後者則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遞。如果行為人故意隱匿不投的,則構成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本罪屬於不作為犯,即行為人有條件、有義務將郵件按時投送而故意延誤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誤投遞郵件的,不構成本罪。

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發生了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僅有延誤投遞的行為而沒有發生重大損失的結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四)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國家的郵政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物件是郵件。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矩,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收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收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一種文書。

三、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立案標準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按時寄出郵件並確保東西或者信件完好的到達收件人的手裡,是郵政工作者的職責所在。郵政工作者應該認真負責的完成自己的工作,這樣也會對別人的工作和生活帶來極大地便利。如果郵政工作者因為自身的原因造成郵件投遞延誤,是要依法付出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