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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3.23W)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局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認定

所謂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傳遞的信件、郵包、匯款、報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造成工作失誤。

2、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作為郵政工作人員履行自己職責應當按照規定投遞郵件而故意不予投遞。但如果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郵件而故意不予投遞,則可能會因為牽連行為而構成他罪。

3、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罪的犯罪主體須是郵政工作人員,但雖在郵政部門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員也不是與郵件相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