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63W)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四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處罰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特別重大。

三、區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主要是區分本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有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

(1)客觀行為特徵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

(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於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於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於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藉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矇混過關,逃避罪責。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作人員在簽訂或者是履行合同的時候失職而被騙,那麼這種行為只要造成了國家的利益受到損失,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因此,我國也是專門給出了犯罪構成的標準,只要造成的金額或者是影響已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標準那麼就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