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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44W)

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既遂處罰標準細分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之一【持有偽造的發票罪】: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持有偽造發票的目的就是為了偷稅漏稅,偽造的發票也不能使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都是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的這些偽造的發票,如果構成持有偽造發票罪,能提供其他犯罪線索的,在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情況下是可以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