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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追溯標準是什麼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37K)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追溯標準是什麼樣的?

偽造的發票的存在可以說對於我國的稅務工作的有效開展是有非常多的害處的,只有將偽造發票的行為有效的進行取締才能更好的保證稅務工作的正常進行,當然開具虛假髮票是違法的,持有偽造的發票也同樣是違反法律的,那麼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追溯標準是什麼樣的?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追溯標準

根據《決定》第六條規定,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非法制造專用發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專用發票罪。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0份以上的,屬於“數量特別巨大”。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持有偽造發票也是可能會被定罪處罰的,相信這一點很多人都沒有能夠想到,其實偽造發票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我國很多的稅收,對於這種擾亂稅收的情況,是一定不能夠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