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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坐牢後是否可以減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8.6K)

信用卡詐騙坐牢後是否可以減刑

我們發現很多罪犯在服刑期間,也就是坐牢後,往往積極參與改造,在監獄也是有比較好的表現,這種情況下要是符合條件的話,那也是可以被減刑的。不過實踐中,信用卡詐騙坐牢後是否也可以被減刑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坐牢後是否可以減刑

我們知道,減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並且應當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式,否則不能減刑。那麼,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減刑呢?換言之,減刑需要哪些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8條的規定,可以歸納如下:

1、 減刑適用的物件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這些條件規定得比較抽象,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些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

“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條件是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認罪服法;認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指的是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

二、減刑的限度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刑法之所以規定減刑的限度,主要是因為要確保刑法預防犯罪目的的實現。刑法的目的是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統一。儘管在不同的刑事訴訟階段,對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實現會各有側重,但不能為了單純追求一個目的的實現而忽視甚至犧牲另一個目的的實現。帶有獎勵性質的減刑制度對於犯罪分子積極接受教育改造,早日消除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法特殊預防的目的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減刑沒有限度,只對罪犯執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會降低刑法額威懾力,削弱一般預防的效果;而且也會因刑法執行時間過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觀不良企圖,而最終難以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此外允許沒有限度的減刑,也不利於維護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綜上,可以知道信用卡詐騙坐牢後也是有機會被減刑的,但此時需要注意,罪犯要想被減刑,自然要先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行,不然就是無法獲得減刑機會的。另外,雖然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不可以被假釋,但此時並不影響對其進行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