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依據是:《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為加強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適應國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依法將軍用土地使用權轉移的行為。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遵循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法律法規,科學論證,精心組織,注重效益,不得損害軍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在保證部隊戰備、使用和長遠建設需要及確保軍事祕密安全的前提下進行。軍事禁區、保密要求高的單位和軍事禁區附近、自己有能力開發的土地和權屬有爭議的土地嚴禁轉讓。非開放地區(含已對外開放縣、市轄區內尚未批准開放的沿海島嶼)的軍用土地不準對外商和港澳臺商轉讓。
二、主要內容
第六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範圍包括:
(一)整宗空閒的土地;
(二)可以劃出單獨管理的營區邊角土地;
(三)獨立院落危舊房佔用的土地;
(四)被列為都市計畫改造範圍內的土地;
(五)被列為開發區、經濟特區的農場、馬場和企業化工廠等用地;
(六)其他可用於開發的土地。
第七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
(一)招標;
(二)協議。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應保證地價的公開、公正、公平,採取協議方式的轉讓費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價。
第八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型別:
(一)土地轉讓;
(二)利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
(三)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四)其他型別。
第九條 轉讓軍用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第十條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按下列用途確定最高年限:
(一)居住用地不得高於70年;
(二)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不得高於50年;
(三)商業、旅遊、娛樂用地不得高於40年;
(四)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不得高於50年。
軍用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軍用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涉及到軍用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應當堅持軍用土地的保密性來進行考慮,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前提是不構成軍事基礎設施安全危險。具體的轉讓程式和相關管理規定應當按照上述法規的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