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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14W)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判斷要件是: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如何認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一)罪與非罪

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二)區分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是帳外客戶資金,而後者使用的是帳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沒有牟利目的要求。

(三)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的區別

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就是屬於工作人員利用欺騙的方式而收取客戶的錢財,但不入到公司的賬上,對於此行為會傷害到公司的利益,一般執法人員在犯罪的事實上就會以客體、客觀、主體、主觀來進行判定,這樣才會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