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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5W)

一、 怎麼樣才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怎麼樣才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認定本罪應注意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或者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2、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借款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3、區分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是賬外客戶資金,而後者使用的是賬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沒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對於犯罪分子吸收客戶資金的行為,應當根據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來進行界定,在司法實踐中 ,如果吸收資金的行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那麼是構成兩種犯罪事實的, 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兩種情況來進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