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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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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既遂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追訴。

(1)個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特徵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就是屬於銀行的工作人員或者其它金融工作者,以不法的目的吸收客戶的資金而不入賬,對於此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的金融法,同時也觸犯了我國的刑法,一般在處罰上面就會按照吸收資金的大小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