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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4W)

一、 一般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既遂是怎麼處罰的?

一般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認定情況

1、認定本罪應注意區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本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謀取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價等。對於用款人為取得貸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續費等,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等,應認定為“牟利”;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小的,以“牟利”論處;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將用款人支付給單位的回扣、手續費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貪汙罪或者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索取用款人的財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財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續費等,數額較大的,以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2、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借款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3、區分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與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界限。區別在於前者使用的是賬外客戶資金,而後者使用的是賬內資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後者則沒有牟利目的的要求。

4、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注意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行為,一般是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職權違法處理相關的資金,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的,或者造成了嚴重惡劣的情節的, 達到了立案的標準的,就是需要刑事判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