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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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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如何認定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備這兩個條件,不能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的界限

注意將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與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區別開來。對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已經記入金融機構法定存款賬戶的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卻給客戶開具銀行存單,客戶也認為該款已存入銀行,該款卻被行為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給他人的,均應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資金罪。

三、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存貸款的管理秩序。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是指不記入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賬目,以逃避國家金融監管,至於是否記入法定賬目以外設立的賬目不影響該罪成立。“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是指將沒有入賬的資金挪借給其他單位,或者將沒有入賬的資金作為貸款發放其他單位或個人。

(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吸收了客戶資金之後卻不按照規定如實入賬的,要認定構成犯罪,此時必須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這樣的行為造成了重大的損失,同時該工作人員主觀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如若不然就不能按照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來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