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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7W)

一、中國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構成要件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權人依法對自己已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它構成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我國商標法明確指出要保護商標專用權。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有的表現為生產或製造假冒商標,有的表現為銷售假冒商標,在實際生產中,較多的是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這些都無一例外地侵害了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而且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在客觀上使得大量的偽、劣、次產品投入市場,對名優產品及其他同類產品造成衝擊,造成消費者難辨真偽、上當受騙,嚴重的還會給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嚴重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對於犯罪分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害其它企業或者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上,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上述構成要件來對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