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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盜竊軍用物資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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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盜竊軍用物資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是指採取盜竊或者搶奪的方法,非法佔有武器裝備或者軍事物資的行為。

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重要或者多件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數額巨大的,戰時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採取破壞等方法盜竊造成部隊嚴重損失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盜竊、搶奪多件重要武器裝備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盜竊、搶奪軍用物資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造成部隊特別嚴重損失的,等等。

本條第2款規定了軍人盜竊、搶奪部隊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127條處罰。為了保障公共安全,本法第127條規定了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並對盜竊、搶奪軍事人員的槍支、彈藥、爆炸物作了加重處罰的規定,規定了比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更重的法定刑。

部隊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種類繁多,其中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軍人盜竊或者搶奪部隊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因本法第438條相對於第227條來說屬於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所以仍應定盜竊或者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但鑑於本罪的法定刑比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要輕,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應以本法第127條第2款的法定刑處罰。

軍用物資是對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基礎之一,任何人不得對軍用物資進行搶奪。軍隊是保護人民健康,財產安全和國家領土完整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人都不得對軍用物資進行搶奪,盜竊,一旦發現有對軍用物資發現,搶奪,盜竊的行為,將會予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