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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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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刑法對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因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致使戰鬥、戰役失利的;嚴重影響部隊重大軍事行動的;造成人員重大傷亡或者重要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軍事設施毀損的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二、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但是,隨著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確定,軍品質量與其生產任務訂貨量少,成本高,利潤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經濟利益考慮,對軍品生產任務索價過高,達不到要求的拒絕接受訂貨;有的對已經簽訂合同的軍品生產任務,百般拖延交貨日期,有的已經嚴重貽誤部隊的使用,對國防利益造成潛在的威脅。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軍事訂貨,是指部隊根據國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行為人意欲達成或者已經達成的生產、供給某種國防建設物品合同的行為。這一軍事訂貨的行為,其物件就是本罪主體應當從事生產、供給的物件,也稱軍事訂貨。軍事訂貨,既包括軍事衛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車、裝甲車等武器裝備的訂貨,又包括供應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醫療保障等軍用物資的訂貨,還包括用於軍事目的諸如各種建築物、場地、裝置等軍事設施的訂貨等。總之,一切用於軍事需要生產、製造、承建、修配、運輸、貯存的物品,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都可屬於軍事訂貨的範疇。

在戰爭年代或者和平年代進行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裝軍備的供應,從而滿足國防的需求,如果在戰爭年代拒絕軍事訂貨的話,將是屬於一種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所以必須要對於這種行為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