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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客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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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客觀方面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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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具體都有哪些?

   所謂危險駕駛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是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斷增多造成各類嚴重交通事故的客觀情況確立的。由於過去人們長期受中國飲食文化傳統影響,很多人飲酒成為常態。而酒後駕車並沒有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因酒後駕駛造成惡性交通事故經常發生,醉酒後駕車甚至在城區飆車成為群眾深惡痛絕的“馬路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