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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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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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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一是要有投放的行為

所謂投放,是指採取放入、放置、噴灑、投遞等方式使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置於不特定人身、財產的食物或者工作、生活環境中,以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是投放的必須是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1、毒害性物質

所謂毒害性物質,是指含有毒素並且一旦進入有機體後就能與有機體發生化學變化,從而破壞有機體內組織和生理機能的各種物質。毒害性物質必須含有毒素,且毒性大,作用期短,一般用少量的物質即可致人致獸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毒毒害性物質表現多種多樣,可以是液體,也可以是氣體以及呈固體狀態的各種形狀。

2、放射性物質

具有放射性,且放射性比活度大於國家標準規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質,叫放射性物質。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考慮的其它因素太多,對案件的審查有很大影響。所以投放危險物質罪犯罪中止也需進行情理上的研究,這也是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重要環節。行為人必須滿足主動性以及有效性的條件,如還有相關疑問,可以諮詢律師365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