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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共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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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共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一、受賄罪共犯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國家工作人員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特定關係人(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由於自身不具備請託人所要求的職權,只能通過國家工作人員來實施違法交易的行為,其單獨不能構成受賄罪,只能成為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共犯。因此,判斷特定關係人是否構成受賄罪,必須首先確定國家工作人員已經構成受賄犯罪。基於國家工作人員與其特定關係人的共同受賄,是兩者相互合作、配合完成權益交易的行為,因而在判斷國家工作人員行為性質時,首先應從整體上看兩者行為是否符合受賄犯罪構成,是否具備權益交易的實質。

2、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通謀。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在犯意上有否通謀是認定特定關係人是否構成受賄共犯的首要條件。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主體之間具有犯意上的聯絡,即相互通謀。

3、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合作,共同實施了違法交易行為。特定關係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對特定關係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由此可見,特定關係人構成受賄共犯,除與國家工作人員在犯意上有通謀外,還要求有共同實施受賄行為。

4、特定關係人有收受請託人賄賂財物行為。把收受請託人賄賂財物的行為作為認定特定關係人構成受賄共犯的條件之一,是因為第三人在賄賂犯罪中的角色比較複雜,既有可能成為受賄的共犯也有可能構成受賄共犯,還可能成為介紹賄賂犯。

二、受賄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受賄案件,在調查的過程當中會發現是窩案,因為除了國家工作人員之外,可能國家工作人員身邊的這些親朋好友等也有受賄行為,而且這些親朋好友是跟國家工作人員相互通謀受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