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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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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 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於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2、客觀方面

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示例

3、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4、主觀方面

本罪是單位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具有索取或者收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動機、目的。單位受賄罪的這種故意,是經單位決策機構的授權或同意,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故意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表現出來的,是法人整體意志的體現。 另外,單位受賄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確定依單位受賄罪罪名確定。

二、與受賄罪區別

(一)兩者最明顯的區別是主體不同。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則限於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然而受賄罪的主體又不侷限於此,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該類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如農村村民委員會、城鎮的居民委員會等單位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而這些人員所在的單位都不可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可見,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範圍和受賄罪的主體範圍並非一一對應的關係。

(二)兩者的客體也不盡相同。

單位受賄罪的客體是國有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②受賄罪的客體通常被認為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

(三)、兩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如某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尚構不成單位受賄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賄罪中索賄的刑法明確規定要從重處罰,而單位受賄罪中索賄則不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2、受賄罪是復行為犯,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而單位受賄罪只要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必須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為。

3、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4、受賄罪中存在著斡旋受賄行為,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而單位受賄罪中則不存在斡旋受賄行為,即國有單位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有單位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則不構成斡旋受賄犯罪。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單位受賄罪的具體構成要件的認定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辦理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基於上述構成要件來進行處理的,在構成要件成立的情況下可以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