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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共同犯罪是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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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共同犯罪是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的?

不管在哪一個領域,受賄現象依然存在,相應的共同犯罪也會滋生,受賄罪共同犯罪這一行為由此繁衍出來,受賄罪具有共同犯罪的情況毋庸置疑,受賄罪共同犯罪的判定標準有相關法律規定,受賄罪共同犯罪是什麼樣的行為構成的呢?本站為您解答。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受賄罪共同犯罪也必須符合刑法的這一規定,其犯罪構成如下:

一是犯罪主體中至少有一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一種職務犯罪,其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在單獨犯罪的情況下,其犯罪主體必須是特殊主體。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特殊主體與非特殊主體、不同的特殊主體之間能否構成共同受賄犯罪的問題。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構成受賄罪的共犯的主體,受賄罪的主體可以是兩個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也可以由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構成。

二是各犯罪主體侵犯的客體都是國家的廉政制度。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這是受賄罪最本質的特徵。受賄罪共同犯罪的犯罪主體中雖然有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他們本身沒有職務上的便利可以利用,不能直接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但他們在共同受賄犯罪中進行教唆、幫助等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通過國家工作人員犯罪主體的行為來達到這一效果。因此,在受賄罪共同犯罪中,犯罪主體不論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的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客體都是同一的,即國家的廉政制度。

三是受賄犯罪主觀方面具有共同受賄犯罪的故意。共同受賄犯罪的故意表現為賄賂心理的溝通性。行為人對賄賂的追求,是受賄罪的主觀心理基礎,而賄賂心理的溝通、融合則是各共同受賄犯罪人勾結在一起,共同受賄的心理基礎。

四是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各犯罪主體相互配合進行受賄犯罪。在共同受賄犯罪中,各犯罪主體有可能分工不同,不像在單一主體的受賄犯罪中,犯罪主體只表現為受賄行為,而是表現出多種行為方式,如有的是教唆他人受賄,有的是幫助他人受賄,還有的是組織、策劃、指揮多人受賄。這些行為方式雖然並不相同,但都是同一受賄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各自的行動都是密切配合的,共同組成一起完整的受賄罪。

受賄是道德上的黑暗點,並不被提倡。因為金錢,因為權力,各種行賄受賄層出不窮。以上便是受賄罪共同犯罪是什麼樣的行為構成這一問題的闡述,相信大家對這一問題了解程度有一定加深,還有其他相關法律問題的話歡迎隨時諮詢我們的專業本站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