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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規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26K)

一、尋釁滋事罪最新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規定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最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隨意毆打別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損毀、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

糾集別人屢次實施前款行為,嚴峻損壞社會次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夠並處罰金。

本罪與聚眾打亂社會次序罪、聚眾打亂公共場所次序罪的邊界

三者都是損壞公共次序的違法,但存在顯著差異。

1、違法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意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力影響或其他不健康的心思需求;後二者的違法動機是為了完成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搗亂的方式,打亂機關、集體、單位的正常次序,或許打亂公共場所次序或交通次序,對有關單位、機關、集體甚至政府施加壓力。

2、違法方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有必要是多人以上以聚眾方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傷別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許追逐、攔截、謾罵、恫嚇別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許強拿硬要或許恣意毀損、佔用公私資產,情節嚴峻的行為,或許在公共場所起鬨搗亂,形成公共場所次序嚴峻紊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集體或許打亂公共場所次序、交通次序,情節嚴峻的行為。

4、違法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一切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查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查首要分子和活躍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二、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邊界是什麼?

兩者的差異在於: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意精力上的影響,成心炫耀,因而違法往往是當面地、開門見山地進行,敲詐勒索行為人索取資產是首要意圖,因而他為了躲避法令追查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辦法進行,往往採納隱祕的辦法,持著不肯讓人察覺的情緒。

不管是喝完酒之後存在著尋釁滋事行為,還是在一直清醒情況之下,尋釁滋事都是會構成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的。但是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也是有非常明確規定的,如果不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也不能夠對此定罪量刑,但有可能會有治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