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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7W)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出售非法制造的抵扣稅款發票罪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數罪的區別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因收受了賄賂而將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非法出售給他人的,應對其行為分別定受賄罪和本罪,實行數罪併罰。

(2)行為人明知對方是進行虛開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而仍向其非法出售的,應視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犯而予以處罰,不宜再定本罪。

(3)行為人非法出售既有真的、又有假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有的系偽造或擅自制造的,對行為人按認識錯誤處理,仍應以本罪論處。

(4)行為人先盜竊或騙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然後予以非法出售的,屬於牽連犯罪,根據刑法第210條的規定,對行為人應以盜竊罪或詐騙罪論處,而不再另定本罪並實行數罪併罰。

非法制造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一方面是嚴重侵害了稅務機關正常稅收行為以及相關制度,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嚴重損失,並且對於社會的公正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相關情況可以基於犯罪分子非法制造的發票數額大小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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