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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還手是正當防衛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4W)

打架還手是正當防衛嗎?

我們發現有些時候當事人之間打架,一方造成了另一方損害的,此時傷人的一方往往會以自己是正當防衛為由進行抗辯。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打架還手是正當防衛嗎?相信很多人都沒有搞清楚這個問題吧,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打架還手是正當防衛嗎

首先要看打架的性質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如果是對面先動手(前提是你們之前沒有發生爭執,否則就十分複雜,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而且是無故的或者是雞毛蒜皮大的事情,並且只是拳打腳踢、推拉撕扯,沒有造成身體傷害的,他就構成了尋釁滋事。或者之前跟你有一些仇恨,跟你撕扯的時候開始進行傷害你的身體,並且造成一定傷害的,就是故意傷害。這倆時候就可以還手了,但是要注意分寸,如果超過了一定限度會形成防衛過度,如何防止,有一個很簡單的判定方法,你的還手到他停止侵害,也就是不打你之後你就不能再打了,或者他一直要打你,你把它打到不再具備有打你的能力就不能再打了。

但是注意,如果你們兩個都具有不法意圖(比如之前結仇了),那麼一般來說怎麼都不算正當防衛的,除了幾種特殊情況。

1:有一方已經被打得求饒或者落跑的時候,如果佔上風的一方繼續毆打的時候,如果下風的一方願意反抗的時候,這時候反抗的行為就屬於正當防衛。

2:本來並不是非常嚴重的打打踢踢,突然有一方亮出十分具有攻擊性的武器並且使用的時候,沒有武器的一方還擊就屬於正當防衛。

二、打架鬥毆會被關多長時間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於現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並進行審查的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說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由此可知,刑事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後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你的好友楊某已被刑事拘留40多天,這已經超過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當地公安機關仍未對其報請批准逮捕,也不予以釋放,其做法是違法的。楊某及其近親屬有權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當地公安機關解除對楊某的拘留措施,予以釋放。如果當地公安機關拒絕解除拘留、釋放楊某,楊某的近親屬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反映,由人民檢察院監督當地公安機關糾正其違法行為。

從實際出發來分析,才能清楚的知道此時究竟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也就說在打架還手的情況下其實並不是一定就會認定屬於正當防衛的,如果無法認定為正當防衛,那就會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