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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鬥毆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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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架鬥毆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是什麼?

打架鬥毆與正當防衛的區別是什麼?

1.起因條件不同:

正當防衛目的是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

相互鬥毆是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一種主觀意識行為。

2.法律責任不同: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打架鬥毆屬於違法行為,嚴重者將觸及刑法。

3.物件條件不同:

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侵害者實施,防衛人的防衛行為具備正當性;

而互相鬥毆的雙方實施的均為以傷害對方為目的的不法行為,雙方的行為均不具有正當性。

二、鬥毆中可能成立正當防衛的情形:

1、互毆向“不法侵害”行為轉化

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但又不泛指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相互鬥毆因是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在正常的互毆中是一種相互侵害。

但是,根據我國刑法學理論,在相互鬥毆中,如果一方已經停止鬥毆,向另一方求饒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緊追不捨,繼續實行侵害,此時鬥毆的性質已經轉化為單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2、鬥毆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凶器

在一般性的輕微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此時相互鬥毆的性質也發生了變化,後者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互毆性質的轉化行為,是互毆中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打架鬥毆是違法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是要承當刑事責任的,但是正當防衛不同,如果法院判決的是正當防衛,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造成侵害一方的傷亡,是可以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這就是鬥毆和正當防衛的最主要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