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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條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7W)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條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地區的土地的使用權歸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擁有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此種類型的土地,不用繳納土地使用稅,故而農民也不得享有依據自己的意願將土地轉讓給他人的權利,其他民事主體也不得非法佔用土地,法律規範規定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條是怎樣的?

一、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條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樓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6.19 法釋〔2000〕14號)

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汙染。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立案標準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犯罪物件包括:耕地、林地、草原等。

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構成本罪。

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一)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合計達五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三)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

為了使得司法機關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有法可依,立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瞭解我國實際的基礎之上,制定了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法條的規定,任何民事主體都補必須遵守該法的規定,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以通過提出司法訴訟的方式得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