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

(一)犯罪物件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認定

根據全國人大的相關解釋,本罪的犯罪物件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養殖水面、溼地等,只要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都可以構成本罪。

(二)行為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是指行為人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者計劃,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擅自將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或者改為其他用途的情況。

(三)數量較大

(1)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2)非法佔用並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3)非法佔用並毀壞第1項、第2項規定的林地;

(4)非法佔用並毀壞本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數量分別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屬於“數量較大”。

(四)大量毀壞

刑法和司法解釋中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數量較大”和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才構成犯罪,這裡所指的“大量”應當認為在“數量較大”的範圍之內,因此只要達到“數量較大”既可視為是“大量”毀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