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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後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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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後果是什麼?

國家經濟發展的過程當中,農業生產絕對佔到很重要的一部分,所以說也不僅是國家要注重科技強國的這一條道路的,從此至終,我國在發展農業生產的這條道路上都是非常注重農業產量的。而且國家一直以來對於農用地的保護程度就是非常注重的,不過在益陽目前卻發生了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行為。那麼,益陽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後果是什麼?

一、益陽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後果是什麼?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什麼叫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一)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概念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耕地管理制度。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我國人均只有耕地約1.3畝,僅相當於世界人均耕地4.1畝的1/3。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全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

本罪的物件是耕地資源。耕地資源分為已開墾的已耕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耕地。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非法佔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式審批、登記、核發證書、確認土地使用權,而佔用耕地的行為。非法佔有耕地行為通常表現為:其一,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佔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耕地的數量較大的;其三,騙取批准而佔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檔案、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非法佔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綜上所述,益陽非法佔用農用地罪的後果是根據佔用農用地的具體的面積來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的,刑法當中規定佔用大量的農用地並且造成損毀的,需要面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且非法佔用農用地的這種罪行當中是包括單位犯罪的,在益陽發生這種堂而皇之的非法佔用農用地的行為,當地政府也應該對這種現象進行反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