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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自訴立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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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自訴立案條件有哪些?

一、侵佔罪自訴立案條件有哪些?

《刑法》第270條規定,侵佔罪的既遂具備了下列條件:行為人侵佔的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產或是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行為人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他人遺忘物、埋藏物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行為人的行為只有完全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構成本罪。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二侵佔罪報案會管嗎

二、侵佔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嗎?

對於侵佔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侵佔案,

三、侵佔罪是否有未遂形態呢?

1、消極說,認為侵佔罪從性質上看,不允許有未遂犯的存在,其理由是:有變持有為所有的意思的行為就構成既遂,因而實難想象侵佔罪的未遂形態;

2、積極說,認為侵佔罪存在未遂,應當以侵佔行為是否完成作為區別侵佔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認為當行為人表明其持有為所有的意思於行為時,即完成了侵佔行為,構成侵佔罪既遂;反之,行為人還沒有表明其所有意思於行為時,則為侵佔未遂。

侵佔這個他人的財產,在法律上是構成犯罪的,而且,當別人侵犯你的財產的時候,你要知道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什麼情況是已經侵佔成功了,什麼時候需要出示什麼樣的證據,當別人侵犯你的時候,你最好還是保留這個犯罪的記錄,好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