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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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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嗎?


刑事案件實際可以區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比較簡單的一個區分就是看實際是由檢察院還是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前者提起訴訟的屬於公訴案件,後者則就是自訴案件了。那麼職務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嗎?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這個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職務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嗎

職務侵佔罪是不在自訴案件範圍之內,屬於公訴案件。

二、刑事自訴案件範圍有哪些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處理。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種: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 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條規定的侵佔他人財物案。這些案件,犯罪情節輕微,案情比較簡單,不需偵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實,適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於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 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係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也清楚職務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的說法是不準確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職務侵佔罪屬於完全的公訴案件,即不會出現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訴的情況。而構成此罪的主體也是比較特殊的,要求是一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