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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立案條件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9.34K)

職務侵佔罪立案條件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將單位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對該罪立案條件做了具體的規定。本站為您解答。

一、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職務侵佔或者單位人員受賄犯罪,一類地區以2萬以上不滿40萬元為“數額較大”,4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二類地區以1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數額較大”,3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2、挪用資金罪,一類地區以3萬以上不滿80萬元為“數額較大”,8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二類地區以2萬元以上不滿60萬元為“數額較大”,6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司法解釋規定,只要犯罪嫌疑人將本單位財務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5000到10000元以上的,就應予立案追訴。如上述介紹未解決您的問題,您也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向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