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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罰金是犯罪分子繳納還是直系親屬繳納?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W)

盜竊罪罰金是犯罪分子繳納還是直系親屬繳納?

盜竊犯罪活動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刑事犯罪,這類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後,會由人民檢察院發起訴訟。法院在對犯罪嫌疑人判刑的時候,還會一併處以罰金。作為附加刑,罰金應用的十分普遍。那麼盜竊罪罰金是犯罪分子繳納還是直系親屬繳納?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盜竊罪罰金是犯罪分子繳納還是直系親屬繳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判處罰金附加刑的,如果主動交納則交給判決法院(刑事審判庭),如果主動交納則會移交執行局執行。在實際操作中,服刑人員的監獄,看守所,社群服刑人員所在的社群矯正機關都可了代為接繳納的罰金。罰金作為我國刑罰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我國刑法規定的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所謂“一次或分期繳納”,是指對犯罪分子判決的罰金總額,在規定的期限內,裁決一次或者幾次繳納均可。

人民法院判決犯罪分子繳納罰金,規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可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壓、凍結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災禍,如地震、水災、火災、車禍、家庭成員死亡等,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

一、盜竊罪罰金必須交嗎?

罰金屬於我國刑罰的附加刑,《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上述這兩條規定,罪犯在法定期限內不繳納罰金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並沒有對盜竊罪罰金是犯罪分子繳納還是直系親屬繳納做出明確規定,從司法實踐看,罰金基本是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親屬繳納的,看守所、監獄等機構都可以代收罰金。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不可抗力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罰金,可以提出減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