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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罰金還要繳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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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罰金還要繳納嗎

經常有很多刑事判決最後判決有期徒刑緩刑執行或拘役緩期執行等情況,同時還有罰金,那麼實踐中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罰金還要繳納嗎?要想在判刑的時候被判緩刑,自然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那判緩刑的條件又有哪些?現在就讓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吧。

一、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罰金還要繳納嗎

緩刑不同於免除刑事處分,就在於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

二、被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至於罪行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於管制刑的特點即對犯罪人不予關押,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決定,故無適用緩刑之必要。

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法官就刑事案件做出判決,具體刑事處罰不是絕對的,是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因此當犯刑事案件時一定不要自暴自棄。而對於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只是在主刑上面暫緩執行,對於附加刑仍舊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來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