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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無罪宣告無罪是一樣的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1W)

一、宣判無罪宣告無罪是一樣的嗎?

宣判無罪宣告無罪是一樣的嗎?

宣判無罪宣告無罪並非是一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刑事再審中,如果再審法院認定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 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並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二、宣告無罪之後的工資

1、恢復當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資級別,並補調被判刑期間按規定應給予調整或晉升的工資。企業自行浮動的工資仍由原企業按其有關規定自行妥處。補發工資應按當事人被錯判服刑期間各階段(調級前後)應得工資分段補發。

2、考慮到有些企業經濟效益波動較大,特別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經處於停產、半停產的困難時期的企業,各補發階段應與本單位職工同時期所得工資水平一致,補發工資時,應扣除本人服刑期間已發的生活費等費用。

3、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後,企業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係,恢復其原工資待遇。

司法機關經過審查之後,會發現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之後,可能會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當天,就宣告其並沒有犯罪,然後將其釋放。對於那些無罪的民事主體,儘管在被審查期間,可能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是卻並不能因為自己沒有犯罪而提出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