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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房內的盜竊行為 | 是否構成“入戶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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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房內的盜竊行為,是否構成“入戶盜竊”?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入戶盜竊”為盜竊罪的新型別,那麼問題來了,入戶盜竊的戶在刑法上是如何認定的?合租房內的盜竊屬不屬於入戶盜竊呢?本站為您具體分析。

案情:2014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鄧某某在如東縣曹埠鎮其與李某某合租的房屋內,見李某某臥室房門未鎖上,遂進入李某某臥室內,竊得被害人李某某的銀灰色東芝牌膝上型電腦一臺(經鑑定價值人民幣930元)和SWisstab平板電腦一臺(經鑑定價值人民幣200元)。案發後,被告人鄧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並退回了全部贓物。

案情分析:自從《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入戶盜竊”為盜竊罪的新型別後,由於這種型別的盜竊罪沒有數額要求,如何認定入戶盜竊成為司法機關非常棘手的問題。刑法意義上的“戶”,在特徵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徵,後者是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旅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那麼進入合租房內盜竊的行為是否屬於“入戶盜竊”?

刑法意義上的“戶”應具有:

一是家居生活性。這主要是指人們在戶內享有生活起居的自由和安寧,以及不受他人干擾、窺探和破壞的隱私權,也是公民個人私權得以充分、集中展現的地方。隨著目前大城市的就業人口日趨增多以及房價的居高不下,在大城市工作生活的人往往不得不與他人合租一套房居住,那麼合租房地位和意義實同一般家庭的“戶”。

二是相對封閉性。指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與周圍的房屋等外界環境相對隔離從而表現出封閉性,具有一定的安全防範和保障功能,這是“戶”的場所特徵。具體來說,就是隻要門一關,該場所就可以排他地、隱祕地承載家庭生活的基本功能,不具有向外的開放性。不具有“戶”的相對封閉性,一般不能作為“戶”來看待,而合租房則有所不同,它通常是各承租人之間長期居住生活的私人住所,具有半開放性,即除共用空間外,臥室等私人空間僅限於本房間的特定承租人居住,不向社會公眾,包括合租的其他承租人開放,因此,具備私人生活領域和相對封閉性的特徵,理應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戶”。

合租房也是一種住所,也是一種刑法意義上的“戶”,它是承租人經常生活居住的、同外界相對隔離的空間,同別的住所一樣,是人們私人生活的空間,不因多個租戶集體居住一套房而改變租戶私人空間的特性,故法院最終認定進入合租房盜竊的行為構成“入戶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