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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哄搶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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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哄搶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聚眾哄搶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但並非是所有參加聚眾哄搶的行為人,而是隻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的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哄搶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員。“積極參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眾哄搶中,積極出主意,起骨幹帶頭作用,哄搶財物較多的。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聚眾哄搶的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包括自己佔有或者第三者佔用。沒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不能定本罪,實踐中,有的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或財產糾紛,採用糾集多人強行奪取對方財物的方法,用以抵債,可以本罪論處。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聯合起來,“蜂擁”搶奪公私財物。

二、聚眾哄搶罪與搶奪罪的區分

1.從主體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與聚眾哄搶罪的最主要的區別也是在於人數,聚眾哄搶罪的人數眾多,首要分子往往糾集多人對他人之財物進行哄搶,而搶奪罪的主體有時也可能會有多人,但在大多數情形之下往往是一人或者二人,人數不會太多。

2.從作案時間的長短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從開始到結束往往時間很短,在被害人還來不及反應的情況時就已經把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了;聚眾哄搶罪的作案時間往往較長,在大多數情形下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事實的犯罪行為。

3.從犯罪行為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重在“趁人不備,公然奪取”,強調出其不意,另被害人想不到;而聚眾哄搶罪重在“哄”與“眾”,強調一擁而上進行哄佔。

4.從定罪量刑上看二者的區別

搶奪罪對參與犯罪的人,不管是一人還是多人都予以處罰;而聚眾哄搶罪只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進行處罰,這與搶奪罪是有所不同的。

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即聚眾哄搶罪。必須是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情節輕微的,雖然有聚眾哄搶行為,仍不構成此罪。聚眾哄搶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可依據盜竊罪的認定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