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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量刑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7W)

信用卡詐騙量刑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信用卡詐騙量刑數額是怎麼規定的?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196條、(第五修正案第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詐騙的,受騙人沒有遭受損害,受害人沒有受騙;屬於典型的三角詐騙;注意:這裡的冒用信用卡必須是真實有效的,無論真信用卡來源,只要冒用即可;但盜竊、搶劫的除外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來源於美國,在美國信用卡風險是由銀行承擔,但在中國是持卡人承擔;

在刑法中“信用卡”並不代表財產權,而是相當於一把電子鑰匙。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信用卡詐騙罪追訴標準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補充內容: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

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綜合上面所說的,我國對於信用卡詐騙的量刑是有所規定的,一般是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來作出最後的判決,數額越多,那麼受到的刑法就會越嚴重,所以,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一定要按時的還錢,還要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