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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起刑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36W)

信用卡詐騙起刑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信用卡的方便之處,就在於它可以透支一部分錢供我們使用,但是在方便我們的同時,也會給很多不法分子帶來一定的機會,他們有可能會利用這一點來進行詐騙。那麼,利用信用卡詐騙起刑金額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帶來起刑金額的判定方法以及不同的金額的量刑標準是什麼樣的。

一、信用卡詐騙罪起刑點:

刑 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 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並通過網際網路、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在我們進行使用信用卡詐騙的時候,對於不同的金額的量刑的標準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下,我國的法律中對於信用卡詐騙起刑金額的規定,主要是通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來進行劃分的,對於數額較大的,一般是進行罰款,但是,對於數額巨大的情況,是需要進行刑事處罰以及罰款的。另外,如果是我們是惡意透支信用卡,也是需要受到相關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