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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量刑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金融詐騙辯護 閱讀(1.96W)

信用卡詐騙罪量刑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信用卡的使用,對於我們很多人來說,都是十分方便的,它在進行使用的時候,可以幫助我們解決燃眉之急,但是是需要及時進行還款的。也有很多的不法分子,看中了信用卡可以預支一部分金錢的功能,來進行詐騙。那麼,信用卡詐騙罪量刑金額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小編會為大家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信用卡詐騙罪量刑金額

關於信用卡詐騙案立案(追訴)標準在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包括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者髮卡銀行的允許透支。

二是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即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歸還本息。一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將在髮卡銀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

信用卡惡意透支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釋出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裡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最後,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在我們進行使用信用卡的時候,它是有一定的限制還款日期的,我們需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進行還款,否則,很容易對於我們的信用產生不利的影響,如果是故意不還的話,還有可能造成犯罪行為。對於信用卡詐騙罪量刑金額,我們的法律中規定,如果是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就是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