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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抗稅罪 | 抗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9W)

怎樣認定抗稅罪 抗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抗稅罪是指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個人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那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應該怎樣認定抗稅罪比較好?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樣認定抗稅罪

認定抗稅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於採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徵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物件,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徵稅的稅務人員。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把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稅罪和偷稅罪的聯絡來看、抗稅罪的主體應與偷稅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並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

二、抗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

(1)抗稅罪具有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並不具有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

(2)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欠稅並不採用暴力威脅方法、一般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2、抗稅罪與一般拒不繳納稅款行為的界限

兩者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採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採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並沒有採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藉口,採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

3、抗稅罪與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繳錯徵稅款的界限

錯徵稅款是因稅收人員工作疏忽或者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徵稅物件、徵稅專案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徵稅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徵卻多徵以及重複徵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徵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偷稅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抗稅罪只能由個人和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構成:而偷稅罪的主體則包括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單位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偷稅罪則表現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

3、犯罪標準不同。抗稅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就可構成,而偷稅罪必須是偷稅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三)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的手段,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其不同之處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抗稅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只有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才可以構成。

2、主觀目的不同。妨害公務罪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不能依法執行職務,抗稅罪目的在於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獲利。

3、犯罪物件的範圍不同。抗稅罪侵害的物件是執行稅收徵管任務的稅務人員;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物件則是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後者範圍較廣,前者屬於後者的一種。

4、侵犯的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抗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在實踐中,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徵稅的,都應以抗稅罪論處。只有不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徵稅,且事先與納稅人無通謀的,才構成妨害公務罪。

才能大概的判斷出究竟哪些抗稅行為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注意的是,如果稅務人員堅持徵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使用暴力造成稅務人員傷害的,可以按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