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於選擇罪名,其中如果領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那具體來說如何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也就是說,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標準是什麼?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如何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領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
具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組織的犯罪活動進行謀劃、決策、指揮、協調的行為,以及協調處理組織內部重大問題等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中處於中心地位,統攝組織的整體犯罪計劃和具體犯罪的實施。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首先需要確定何謂黑社會性質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3)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需要注意,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時要注意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方式互相轉換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角色定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往往存在著互相轉換的問題。這種行為方式的互相轉換一般表現為以下幾種:
(1)行為人既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行為,也實施領導行為;
(2)行為人由一般參加行為轉換為積極參加行為;
(3)行為人由積極參加行為轉換為領導行為或者組織行為;
(4)行為人由組織者或者領導者淪為積極參加者或者一般參加者;
(5)行為人由積極參加者淪為一般參加者。
由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選擇性罪名,如果行為人只實施了幾種行為方式之一的,只以相應的罪名論處。在幾種行為方式相互轉換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至少跨越了兩種以上的行為方式,而這幾種行為方式的性質、內容又有所不同,因此,應當按照行為人所具體實施的行為方式確定罪名。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如何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認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標準是什麼”有了更深的認識。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構成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