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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非法行醫罪要注意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5W)

認定非法行醫罪要注意哪些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很有可能延誤疾病治療時機、錯誤治療等,危害人體生命安全,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將情節嚴重的該類行為入罪。在對此罪進行認定的時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麼認定非法行醫罪要注意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認定非法行醫罪

1、客體要件

非法行醫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及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2、客觀要件

(1)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醫療活動主要是指診斷和治療,即通過各種檢查對疾病作出診斷,借用藥物、器械和手術等方法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延長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狀況的活動。

(2)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

二、認定非法行醫罪要注意哪些

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共同犯罪的情況,如下:

1、僱傭沒有執業資格的人行醫,對於被僱傭者可作為非法行醫罪之主體,自無疑問,但對於僱主是不是一定構成非法行醫罪呢?這應分情況對待之:明知受僱者不具備執業資格,仍然僱傭的,為適格之主體,但由於受被僱傭者欺騙(如用假醫師執業證)而僱傭沒有執業資格的人行醫的,則不應將其按非法行醫罪論處,因為這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即沒有共同的故意。

2、數人合夥非法開辦診所,其中一人診治行為單獨導致嚴重後果,應如何處理?對其他合夥人應按共同犯罪處理。因為該數人合夥開辦診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儘管其他合夥人的行為並沒有直接造成嚴重後果,但非法診所的存在為非法行醫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對犯罪結果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當然,對於該數人處罰應分清責任,即對於其中的負責人和直接行為人以主犯論處,而對於其他人一般以從犯論處。

3、出借(出租)、轉讓、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他人利用該許可證進行非法行醫,造成嚴重後果,對於出借(出租)、轉讓、出賣人可否按非法行醫罪論處呢?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共犯論處。原因在於:行為人對於他人沒有合法的許可證,並利用其許可證進行非法行醫這一事實是明知的,而且行為人的行為使他人的非法行醫行為更具有隱蔽性,使他人的非法行醫行為更為便利,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但應看到,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的非法行醫行為一般只起到輔助作用,故宜按從犯從輕或減輕論處。

4、對於親戚和朋友為非法行醫者出資、免費提供場所,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的共犯呢?對於這個問題,應分別對待,不能一概而論。在實踐中,親戚、朋友為非法行醫者提供物資上的幫助,往往不知道開辦醫療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而且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對於此種情形,親戚、朋友有審查的義務。一般情況下,親戚、朋友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幫助,不具有從中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主觀上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宜按非法行醫罪的共犯論處。但對於明知非法行醫者沒有“兩證”,仍為其提供便利,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應按非法行醫罪從犯論處。

5、對在非法醫療機構中工作的護士、勤雜人員,如會計、保安等應如何處理呢?這主要看前述人員主觀上是否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故意行為,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醫療機構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若明知該機構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則說明上述人員至少已經知道該機構處在非法狀態中,且其行為客觀上對嚴重後果的造成具有幫助作用,自然應按非法行醫罪的從犯論處。當然,對於加入時間較短、對嚴重後果的造成所起的作用較小者,則只宜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而不必追究刑事責任。

閱讀了上文之後,大家應該知道對該罪進行認定的時候,尤其是共同犯罪的時候需要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等問題,雖然過程相對複雜,但是迴轉的餘地很大,所以一旦涉罪,最好求助於專業律師,通過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訴訟經驗,幫助你最大限度地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