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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資詐騙業務員不知情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4K)

公司集資詐騙業務員不知情

以集資名義進行詐騙的新聞在網路發達的今天也是很容易看到的,集資詐騙給很多人的利息造成了不小的損失。但是好多公司集資詐騙業務員不知情,業務員本人還矇在鼓裡。法律也是充分考慮到了業務員不知情的情形,但是為了打擊集資詐騙行為,法律也做出的具體的量刑標準和處罰措施,具體有哪些處罰措施,可以到下文進行了解。

一、公司集資詐騙業務員不知情

我們天天都在說非法集資,到底非法集資是怎麼表現的?其實刑法上並沒有非法集資罪這樣的罪名,但是因非法集資而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騙取貸款罪等。平常我們接觸最多的就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於集資詐騙罪,它的表現形式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捲款潛逃,揮霍高消費,未按照約定使用等情形;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表現形式有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務等形式還本付息或給予彙報,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在現實中,不少投資理財公司紛紛以高薪招徠人才,並許以高額提成。這些公司業務員,很多都是剛剛畢業、涉世未深的年輕人,受高額提成誘惑替公司招攬資金,觸碰非法集資紅線卻毫不知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投資公司的業務員,在明知或應當知道投資公司以高息回報誘惑為手段非法吸收不特定社會公眾存款,仍然為了獲得高額提成回報為公司非法集資提供幫助,依法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同犯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實業務員明知某投資公司無支付能力,或明知有關責任人員可能攜款潛逃,仍為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則構成集資詐騙罪,依照《刑法》第192條的規定,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律師特別提醒投資理財機構從業人員,增強法律意識、莫做非法集資幫凶,以免十年寒窗最終換來冰冷鐵窗。

二、集資詐騙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說,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業務員的處罰相對是比較輕的,並不存在惡意詐騙的意向,雖然從事集資詐騙行為,但是並不之情,法律對於此類情形也重新考慮的。但是集資詐騙是屬於違法行為,大家如果發現所在公司存在集資詐騙的,可以依法舉報,協助有關部門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