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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集資詐騙犯罪嗎 | 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3W)

不知情集資詐騙犯罪嗎,標準是什麼?

集資詐騙是現代社會比較常見的詐騙手段,來錢快且多成了不法分子青眯的方法。不少老闆也開始從事集資詐騙,得手後變卷錢跑路,剩下的員工有些是不知情的,那麼這些不知情的員工就不算入集資詐騙。下面我們看看不知情集資詐騙犯罪嗎,標準是什麼?

1、不知情集資詐騙犯罪嗎?

涉嫌集資詐騙罪,要根據涉案金額、犯罪情節定罪處罰,不知情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知情並提供幫助的,構成共犯,要追究刑事責任。

2、共犯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你好,關於共犯犯罪的罪名認定並沒有確定的標準,學說上主要有三種態度: 完全犯罪共同說認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兩人客觀行為完全相同,主觀故意完全相同,觸犯罪名也是同一罪名。 行為共同說認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觀行為相同,對主觀方面、觸犯罪名不做要求。 部分犯罪共同說認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兩人客觀行為完全相同、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那麼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所以,集資詐騙共犯是否一定成立集資詐騙罪關鍵是看主審法官採取什麼態度了。

3、關於集資詐騙的處理規定

一、法律定義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髮[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莊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9)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犯罪,加快涉案款物的追繳工作,最大程度地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依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現將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中的集資人,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代理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處理意見通告如下:

(一)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個人或者單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集資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其提供資金帳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以洗錢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2、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3、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六)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行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代理費、好處、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及時消除社會影響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七)本通告發布前被羈押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資金或者退回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可以依法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按照本通告第六條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八)對拒不投案自首,也不清退涉案資金的人員,將依法從嚴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的來說,如果是確實不知情犯罪,提供足夠的證明判斷,是可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集資詐騙犯罪人在受審後,如果能主動歸還詐騙金額,是能夠減輕處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不知情犯罪不作為犯罪處理。以上就是不知情集資詐騙犯罪嗎,標準是什麼,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