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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公司員工判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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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公司員工判刑麼?

現在不少公司打著民間借貸的旗號進行非法集資,一旦金額達到一定標準,就會構成集資詐騙罪。按照法律規定,單位從事集資詐騙犯罪的,其直接負責人要受到刑事處罰,最高刑期可以到七年。而單位中還有其它員工,那麼集資詐騙公司員工判刑麼?下面小編幫大家分析分析。

一、集資詐騙公司員工判刑麼?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綜上所訴,是否會對非法集資公司員工判刑,主要是看是否參與了非法集資非法活動,如果參與的情況下,會被判刑。

非法集資公司員工判刑根據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二、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是什麼?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專案。“以虛假的證明檔案”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

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物件的公眾性和廣泛性

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物件,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由此可見,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除了受到罰款外,公司的直接負責人還會被判刑。而至於員工,則看起是否參與。如果員工也參與到集資詐騙犯罪活動,那麼也要按照刑法判刑。因此,集資詐騙公司員工判刑與否,要看案件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