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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業務員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5W)

集資詐騙業務員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現在一些比較大的集資詐騙案件都是由公司組織的,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集資詐騙罪的,單位直接負責人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業務員往往是集資詐騙罪中的從犯,其應該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麼集資詐騙業務員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下面我們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集資詐騙業務員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是誰?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綜上所述,在單位集資詐騙案件中,業務員如果涉及金額較小,並且認罪態度良好,可以免於刑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集資詐騙業務員量刑標準從拘役、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等,一般來說,由於業務員不是單位直接負責人,其承擔的法律責任要小一些,量刑上面也會按照從犯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