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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怎麼立案?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5W)

一、 中國刑法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怎麼立案?

中國刑法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怎麼立案?

中國刑法提供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罪的立案標準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一)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工具。

提供上述程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這裡的“提供”不應作日常生活語言意義上的狹窄理解,不僅包括面向某個單個的個人或者團體而進行的點對點的提供,也可以包括藉助網際網路進行廣泛的傳播。同時本罪中的提供行為往往具有某種慣常性,即以此為業或者作為重要的生活樂趣,而不僅僅是一次性的行為。這裡的專門程式或者工具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創制的,也可以是通過網路等其他途徑獲得的。二是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這本來是一種幫助犯的行為,立法者將其單獨成罪,體現了對這種源頭性計算機犯罪的重點打擊意圖。另外需要注意,本罪成立也要求情節嚴重,一般是多次實施上述犯罪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等。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提供了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工具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計算機管理程式和規定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量刑處理,如果造成了嚴重的違法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